摘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两个不得不谈的概念,也是经济法所倚重的两个重要原则。本文将着重探究其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并分析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31-01
一、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区别
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在概念和历史渊源上都截然不同,而本文主要探讨其价值理念上的区别。自由竞争更加注重形式平等、机会平等,主张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这意味着每一个个体都享有以自己的实力“获取物质财富”的同等自由。简单来说,就是你生来有多少能耐,就得到多少的好处。你可以拼尽全力、绞尽脑汁,而是否能得到、能得到多少,就仅凭自己的本事。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不得不承认自由竞争与实质平等,即结果平等,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个体的差异影响,自由竞争带来“结果的不平等”是必然的。部分主张自由主义的学者更是直接提出反对实质平等,认为这必将损害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其本身也是一种“不平等”。而公平竞争所追求的,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我们首先应当追求自由与形式平等,保护每个人自由追求“更好更强”的权利。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的。然而,于“唯利性”的驱使下,仅追求形式平等终将导致极端的贫富分化、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手段大行其道等社会问题。公平竞争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形式上的平等”所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问题。它依据各人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个体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平等保障。另一方面,公平竞争又不完全排斥自由竞争,它尊重市场经济参与者自身能力的发挥,寻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充分平衡。公平竞争对实质平等的追求并不是盲目的,它不仅仅简单追求结果均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为弱者提供公平竞争的起点,同时保证竞争过程的自由和公平,从而自然达到结果的公平,此乃竞争之理想状态。
二、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联系
第一,自由竞争是公平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其充分运行呼唤公平竞争原则的产生。自由竞争搭建了市场经济的广阔舞台,没有自由竞争机制,根本没有必要谈论公平竞争的问题。笔者认为,追求公平竞争本身就是“追求在公平条件下的自由竞争”,竞争不自由,保证竞争的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就是空谈,没有实质意义。自由的因素应当存在于公平的要求内,“不自由”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从历史上来看。自由市场机制依靠人们对于“自利”的追求得以运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几乎是无往不利。然而事实证明,自由市场存在无法自我修复的缺陷,如极度的分配不公,极端贫富差距产生、厂家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等、生产力和消费力不相吻合等问题。另外,自由竞争必将导致垄断,垄断之下的市场是危险的、无公平可言的。而这些问题,市场本身难以实现自我净化。这时候,公平竞争原则便像一盏孤火明灯,应运而生了。第二,公平竞争保护自由竞争,为自由竞争划定底线,同时维护了自由竞争难以实现的部分社会整体利益。垄断的根源在于自由竞争,又反过来对自由竞争造成威胁。而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也是公平竞争原则在立法上的重要运用与体现。现代自由市场中的竞争日益激烈,违反市场规则的手段也逐渐多样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在立法上运用公平竞争原则的典型。该类法案限制竞争行为,惩戒违法行为,为自由竞争划定底线,不让其滑向罪恶的深渊。面对分配不公问题、极端贫富差距的产生、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国家通过税收调节、社会福利等手段进行财富的二次分配,以国家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公共工程,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也是公平竞争原则对于追求竞争结果公平的体现。如果说自由竞争是人们给市场经济搭建的大舞台,那么公平竞争就是为维护演出秩序而订立下的规矩。没有自由竞争的舞台,公平竞争的期许便无法施展手脚;没有公平竞争的秩序要求,自由竞争的舞台终会坍塌。
三、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现实意义
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物质产品的更新换代、服务业的日新月异,哪一个不依靠独立、自由的竞争环境?哪怕注目于现实生活的其他领域,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自由竞争激发了人类的无限潜能。“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自由竞争让有志者看到了成功的希望。没有自由竞争的世界不可想象,它将犹如一潭死水;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有才能的人空有一腔抱负却无用武之地。然而人与人之间生来就有主客观条件的差异,从自身体力、智力,到历史原因、自然条件、地区教育水平差异等。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所谓的“人人平等”、绝对自由其实是对强者压迫弱者的纵容。正如周晓枫在《斑纹》中所阐述的:因为弱者需要格外的保护,所以只要这个王是公正的,他就已经偏袒了强悍的一方。当然,仅仅追求结果平等也是危险的。这势必造成一部分人不劳而获地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这显然是违背公平正义的。因此,我们必须倡导以自由竞争为基础运营公平竞争,倡导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协调统一。哪里有市场经济,哪里就应当有对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坚持。当代的自由竞争,尤其是经济法中对于自由价值的追求,有了“社会领域或公民公共领域的自由”这样更加宏大的目标。它不再仅局限于追求“私人领域自治”这样的消极自由,而是要保护自由权利的同时防止“滥用自由”,不以“自己的自由”去导致“他人的不自由”。可以得见,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已经融入了时代的先进特色,日益和谐共处、密不可分。
[参考文献]
[1]倪愫襄.论自由与平等的和谐.福建论坛[J].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2]蓝寿荣.片面强调结果不平等有违市场竞争机制[J].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2.
作者:葛璐 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