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伤害事故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学生伤害事故给学生及家庭、学校及教师、政府及主管部门带来严重的影响。首先,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及家庭幸福。严重的伤害事故,学生不仅失去了基本的活动能力,而且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将遭受重大挫折。若伤害事故导致学生死亡,对于学生家庭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进而影响家庭的幸福。其次,学校及教师赔付压力巨大。我国公立中小学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教学机构,其经费主要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这些拨款主要用于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教学支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往往承担巨大的赔偿压力。同时,具体到个人责任,作为教师,轻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重则被降职、解聘,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再次,政府及主管部门责任重大。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动辄上万元到几十万的赔偿数额,对于中小学来说是一笔相当大的支出,学校往往会求助于政府及主管部门。面对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政府及主管部门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须制定赔偿方案,满足受害人的利益诉求。若对事件处理不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被降职、撤职等处理。
2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现实之路
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保险引入学校风险管理是应用市场和经济手段进行教育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校方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学校依法应当对学生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责任保险制度。引人保险机制,提高学校的风险管理水平,可以有效解决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老师和家长的后顾之忧。2001年7月,上海市颁布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其中规定在中小学实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我国第一个关于学校责任保险的地方法规,影响深远。2002年6月,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次以部委规章的形式提出,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之后,北京、浙江、广东等多个地方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该通知从投保范围、责任范围、赔偿范围、经费保障和责任限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至此,我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但是,校方责任保险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中小学校以及学生的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公司产品单一、承保范围较窄、保险服务不周等问题。因此,要形成对学生伤害的充分保障,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制度,全方位构建学生安全的“防护网”。
3完善我国中小学责任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3.1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风险意识
中小学生的身体、性格尚未成熟,自制力、控制力较弱,风险意识相对淡薄,是最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群体。同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多数人存在侥幸心理,忌讳谈保险,更不用说买保险了。因此,在推动教育保险的过程中,应当把安全管理与风险教育结合在一起,让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切身体会风险管理的价值,增强师生风险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3.2完善相关保险制度及配套体系建设
完善的制度是学生伤害事故得以有效赔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加强制度建设,并完善相关配套体系。首先,明确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支付渠道。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当前校方责任保险的保费缴纳主体不一致,各省市各自为政,有的是学校缴纳,有的是政府统一缴纳,有的则混合缴纳等。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及办法,建议由政府统一缴纳,彻底解决学校办学资金压力。其次,拓宽保险人承保范围。现行的国内几大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的规定均过窄,如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的规定中,第二条仅对九种情形承担责任,显然保险范围过窄,不利于学生权利的维护。第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保险公司的赢利性质,导致其可能会通过提高保额、增加保费、增加免赔事项等,这无疑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建立保险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对学生伤害怠于赔付或故意不予赔付者,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3创新产品结构,制定符合学校需求的保险产品
中小学办学风险涉及财产、人身等多个领域,保险行业应通过不断创新产品结构,制定符合学校需求的保险产品,形成全方位风险保障的产品体系。当前的保险产品难以推广,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保险产品单一,不能满足或者不符合学校及学生的需求。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学生安全事故易发的规律,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中小学生的保险产品,满足多方主体的保险需求。
3.4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完善保险监督机制
保险公司因其自身特点,应当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首先,要为学校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如派遣专业人员进入中小学进行政策和制度宣讲,加强交流。其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理赔服务。中小学生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及时理赔。再次,提升营销服务水平,发挥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另外,还应完善保险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如通过对保险公司章程、准入资质以及保险费率厘定的监管,监督保险公司的合法有效运行,不得侵犯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杨定玉 张国云 龙正凤 单位:贵州师范学院马列部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