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简单回顾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始于新中国建立处理,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的过程中,毛主席就提出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伟大号召。从此,体育运动成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十年的文革,使得体育法制建设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体育法制建设才又重新回到日程上来。尽管不同时期,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体育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但是直到1995年《体育法》的颁布,才使得我国体育事业有了一项根本性的大法,是基本法,是立法的重要前进,是体育法制史上的里程碑。2000年以后,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开始着手于使体育法制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时代的客观形势相适应的发展。申奥的七年间,超过二百部的地方性体育法规、部门体育规章和地方政府体育规定出台,国际化的影响在这一时期出现,体育的立法越来越重视与体育国际化的新形势相适应。而在体育产业的发展,如“假球”、“黑哨”、“赌球”等现象的出现,也给我们的体育法制建设敲响了警钟。
二、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普法的力度有待加强时代的发展使得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地增强,但是许多人对体育法制建设却缺乏认识,人民群众对于相关体育法律法规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清楚,以至于在维权过程中,不知道如何运用相关的体育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地是采取法律以外的手段,诉讼只是最终迫不得已的手段,而对于体育活动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监督就更谈不上了。因此,我们需要大力加强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立法滞后状况有待改善我国的体育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其他社会事业的法制工作相比,仍然显得比较落后。体育活动的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还有待通过立法来解决,如“黑哨”案中对裁判员和裁判受贿的定性问题,体育教学中的伤害问题,体育场地被侵占的问题等等。尽管《体育法》和相关的法规有过大致的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对违法行为的清晰的法律处理规定,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缺乏量刑的依据,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结合当前体育事业的发展,关于体育产业的发展和规范、体育竞赛管理、体育活动纠纷等方面的立法急需配套加强。
(三)执法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目前体育法制建设体系中存在的一个凸显的问题就是执法的问题。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而目前体育执法的主体并不明确,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也不够,许多违反《体育法》的行为没有部门愿意或者说能够依法来处理。因此,我们需要由国家立法来明确体育执法的主体,明确司法机构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针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普法力度,增强体育法制意识1、将体育法制纳入到国家和全社会的普法活动中来,提高规格;2、丰富普法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使人民群众更容易接受;3、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体育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体育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二)加快立法步伐,完善体育法制体系1、加强体育法制研究,为体育立法提供科学依据;2、体育立法要紧密结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为解决相应问题提供立法保障;3、加强对体育产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的立法规范,解决体育实践过程中的新问题。
(三)提高执法能力,完善体育执法监督体系1、明确司法机关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2、提高体育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公平、科学、有效率的执法;3、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体育违法事件,从严查处,从重处理。
作者:王禹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