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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新论研究

内容摘要:刑法解释方法存在一定的位阶性,为刑法解释活动提供一个思考的基本路径,这是一个法律方法论问题。刑法解释方法存在两层结构的位阶关系,即文义解释具有绝对的优位性,处于刑法解释方法的基础性的位置上,而其他刑法解释方法是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作用。刑法条文的基本含义决定了刑法解释结论的范围,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的起点和终点;而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其他刑法解释方法为能够得出合理正义的解释结论而共同起作用。

关键词:刑法解释;位阶;法律方法论;文义解释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16)02-83-06

在刑法解释活动中,各种解释方法之间似乎存在着某种冲突,选择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解释的方法也需要进行解释,如何建构起刑法解释的方法论,指导刑法解释活动得出合理解释结论,就成为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讨论的焦点。学界的通说认为刑法的解释方法是有位阶的,所谓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是指在进行刑法解释的过程中,不同的解释方法在适用上有先后,对解释结论有不同的影响力。刑法解释方法大致上包括了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合宪性解释等。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从这些方法中加以选择,构成自己的刑法解释方法分类。一般认为,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方法体系中的核心方法,其他解释方法都可以被这三种解释方法所涵盖,如合宪性解释、历史解释可以被看作是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延伸或是补充。①可见,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讨论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看待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三者之间的主次和实际效用。本文关于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探讨,主要围绕着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是否存在,具体关系如何界定,如何协调解释方法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展开。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是一个法律方法论问题

(一)刑法解释需要法律方法论的引导

法律方法是实践法律的方法,是专属于法律人的发现、提炼、分析、归纳、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和矛盾的方法。②法律人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方法去解释法律问题。司法实践活动很复杂,要得到合理的解释结论本身不是仅仅依靠几个解释方法就可以准确得出的,但是这不能否认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本身存在的价值。讨论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目的是希望在理论上能够构建一个具有一般使用价值的解释逻辑体系,即得到一个解决刑法解释问题的法律方法。法律方法对法律的运用设置了一定的规则,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理解上的混乱,得出较为一致的解释结论,这有利于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是在杂乱的方法选择中,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法论,或者说是在进行刑法解释的过程中为解释者提供一个思考的基本路径。虽然这并不是一个解决所有刑法解释问题的精确模板,但刑法解释活动的有效进行,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规则框架的约束,需要有一条基本的方法主线的指导,这样才能提高司法者的法律方法论意识,使刑法解释活动有确切的引导。有学者以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得出合理的结论,以此来质疑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优位性。①每一种刑法解释方法都会有其局限性,这是不容质疑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结论,不仅与案件事实、法律的一般规定有关,还会受司法人员个人的价值选择或者说是先前经验的影响,这些就为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对于刑法解释的结论追求其合理性,仅靠刑法解释方法的单薄之力是难以达到的,刑法的适用就是一个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过程,对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无论是在选择之前还是在解释的过程中甚至是确认检验结论的合理性时,都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讨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是在讨论一般的法律思维方式,在面对复杂的解释问题时解释者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解释思路。法律方法论是将司法实践中共性的内容进行规律性的总结之后上升到理论的层面上。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研究,并不是够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个唯一有效的模板,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其本身具有的实践价值即刑法解释活动是思维实践活动,思维活动是实践活动进行的先导,有了清晰的思路才能真正解决好实践问题。法律解释者想要对法律规范含义进行合理的阐释离不开先期的思维培训,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所关注的是法律方法之间对刑法解释活动逻辑上的理解,这无疑符合了法学学习中逻辑思维上的要求。正如美国学者卡多佐所说的“法律就像旅行者一样,天明还得出发。它必须有生长的原则。”②刑法解释也需要有一定的方法论的引导,这就是刑法解释的“生长的原则”。

(二)刑法解释方法存在位阶性

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法律解释的过程是解释者在规范和事实之间逻辑思维的体现。“之所以要研究不同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位序关系,乃是因为法律解释方法具有多样性,而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又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适用者必须在这些方法间进行选择,否则无法确立法律如何适用。”③不同的解释方法体现着不同的价值选择:文义解释注重法律的规范价值,体系解释以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作为出发点,目的解释强调法律条文背后的实质正义等等。不同的解释方法有其基本的适用规则和原则等理论内容,它们之间存在某种竞争的关系,对刑法解释结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存在差异性,这是讨论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一个基本前提。要实现对刑法客观合理的解释,选择何种解释方法、如何进行选择是至关重要的,这就需要明确刑法解释的方法之间的适用和效力顺序。以此获得不断接近客观性要求的解释结论,维护法律解释结论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这是讨论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现实需求。

(三)刑法解释方法的两层结构

“解释与原文的界限的关系绝对不是任意的,而是产生于法治原则的国家法和刑法的基础上:因为立法者只能在文字中表达自己的规定。在立法者的文字中没有给出的,就是没有规定的和不能‘适用’的。”④文字是承载刑法精神和目的的工具,也是刑法解释的唯一对象,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活动的开始。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一切解释都不能超出文字的可能范围,必须在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内保护国民的行动自由,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约束着刑法解释。作为揭示文字基本含义的文义解释,在整个刑法解释方法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刑法解释活动的基础,为其他解释方法的适用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由于不同的解释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缺陷,为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在文义解释结论的基础上必须同时运用其他刑法解释方法,无论是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在刑法解释中都具有其特定的作用。这也就是刑法解释方法的两层结构,即文义解释具有绝对的优位性,处于刑法解释方法的基础性的位置,而其他刑法解释方法是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作用,整个刑法解释过程,各种不同的方法相互交叉,共同作用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

二、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的起点和终点

(一)文义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包括精神、规范、原则等,其中主要是法律文本所载明的意义)来确定法律规定中有争议语词及事实的法律意义的解释方法。①法律都是正义的文字,法律解释是结合实际生活赋予法律文字具体的规范意义。发现和处理法律问题都以法律为基础,在现在法治理念中,所谓的法律基本上指的是文本化或是法典化的法律即通过系统的文字完成向形式合理性的转化,体现出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这在刑法中尤其重要,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明确性是其基本要求之一,不仅要求在立法上要做到条文简洁、清晰更要求刑法解释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强调以刑法文本作为入罪的依据,不能通过解释技术突破刚性的文本底线,坚持形式理性重于实质理性,这才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文字的形式,追求文字含义的规范性,②文字是刑法条文的基本组成,从刑法条文的文字含义开始解释刑法,这所达到的确定性最强,最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最利于被告人进行自我权利的辩护。“对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解释者应当以实现刑法理念为己任,解释结论应当符合刑法理念。”③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最核心的理念,刑法解释当然必须受到其制约和引导,才能获得能够被公众所接受的较为合理的解释结论。文义解释作为揭示法条规范含义的基本方法,将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刑法理念贯穿于解释活动的始终,无论是从解释的顺序还是解释的效力上都当然具有一定的优位性。刑法解释必须基于法律文本,这是从规范来源的合法性上保证了刑法解释结论的正当性。④法律人思维天生就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尤其是在刑法中,作为国家法律的最后屏障,必须严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刑法解释的严格性,避免刑法过度介入人们的日常行为。基于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尊重,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对事实进行刑法上的评价,就必须以法条的文字作为刑法解释的起点,即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活动开始的第一步。

(二)文义解释与法律信仰

法律文本的含义是与生活现实同步发展的,这种开放性也是法律文本生命性的一个体现,文字不变而含义在变,即体现了法律文本的稳定性与发展性的统一。不能因为个别疑难案件的解释难题就否认解释方法本身存在的价值。在面对一般的刑法解释问题时,法律人具有的规范意识必然会选择从文义解释开始。这也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法律进行思考。⑤注重法律的规范功能,法律人的一切活动是建立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的,所有的刑法解释活动都是围绕着刑法条文进行的,不能以其他合理性或是正当性的实质上的合法去冲击法条的基本含义,这是解释者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该有的基本准则。文义解释以刑法条文为解释的起点和终点,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就是严格忠于刑法条文,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规范意识是体现法律信仰的最直观的表现。对于法律具有崇高的敬意,具有坚定的守法和护法的精神,以尊重、信任和服从法律文本为其进行一切法律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文义解释的严格法治的价值与法律人对法律信仰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

(三)文义解释与客观主义解释

刑法被立法者制定出来以后就脱离立法者而客观存在了,人们应当根据客观存在本身去理解它、解释它,而不是询问立法者当初是何种本意。①承认法律的相对确定,就是承认法律解释就是发现法条客观含义的过程。文字是立法者表达立法精神和目的的唯一工具,刑法成文化之后就独立于人而客观存在,刑法解释是刑法条文生命的体现,解释者通过刑法解释方法赋予了法律文本的生命力,而这一过程必须是以文本的客观含义为范围。客观主义解释用法律的文义为法律解释划定了范围,要求解释者充分尊重并认真研究法律文本、立法者意图以及法律规范本身的意义,努力去发现隐含在其中的客观性的内容。②客观主义解释要求不能超出文义的范围来解释法律文字的含义,这赋予了文义解释绝对的优位性,要求解释者通过文义解释去认识法律。虽然法律解释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绝对的客观主义解释有可能违背正义,但追求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表达了对法律规范的尊重和实现法治的愿望。坚持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运用文义解释对刑法进行形式解释,以解释时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范围作为解释的底线,在当时的社会共识上得到相对客观的解释结论,以实现刑法保障社会和保护人权两大机能。

(四)文义解释为刑法解释划定了边界

刑法解释是一个在规范和事实之间不断往返的过程,换一句话说解释结论都是从法律文本来到社会生活事实中去,最后还是又回归于法律文本中。法条用语是解释的界限,刑法解释首先是从条文的语言结构、语法内容等文义上的要素开始的,至于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或是影响解释的其他因素如价值判断、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等,都是在进行文义解释之后所确定的条文的基本含义范围内起作用。文义解释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之首,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为法律文本和法律解释结论框定规范意义的范围。文义解释所确定的刑法条文语言的意义是刑法解释的边界,用某种方式得到的解释结论必须与制定法的“字面含义达成一致,也必须能够用某种方式变现在制定法中”。③

(五)文义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解释方法的两层结构中,文义解释作为解释的起点和终点,具有绝对的优位性,但是该如何解决文义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或是在文义解释之后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相异的解释结论的情况呢?文义解释得出结论之后,其他解释方法之间没有严格排序问题,无论是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只是在初步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更加准确。由于刑法属于体系性比较强的部门法,孤立理解会带来偏差,刑法的协调性要求同一个法律概念或是相关的法律术语之间的基本含义应该是相同的,要注重刑法条文语义的相对性和统一性即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相同的用语必须遵循语义的统一性,同一个用语在不同的条文中可以在该用语的语义范围内选择不同的核心含义。在对刑法条文进行文义解释的过程中,关注的不仅仅是具体的哪个条文,也需要从逻辑上来考察法条文本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含义,也就可以认为文义解释当然包括了体系解释的内容。而目的解释属于体系解释的一部分,因为体系解释要求同时考虑概念体系和目的体系。刑法的目的体系,就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和保护法益免受侵害,这应该贯彻于刑法解释始终,所以有学者认为目的解释不该是具体的解释方法而应该是解释者该有的解释态度。文义解释的的价值取向是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以及整个法治活动的统一,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都可以被文义解释所涵盖,在刑法条文的基础之上,同时从逻辑上和价值上明确刑法条文的规范含义。文义解释的结论需要其他方法的印证和反证,这并不能否认文义解释在刑法解释方法中具有优位性。任何一种解释如果试图用最终的、权威性的解释取代基本文本的开放性,都会过早地吞噬文本的生命。①对某个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往往是多种解释方法并用才能得出最终的解释结论,对同一条文的解释,在不同的场合上运用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冲突的,这就需要解释者对冲突的解释结论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得出就客观、合理的解释结论。

三、其他解释方法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共同作用

(一)刑法解释有不同的阶段

法律方法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创造性的解读,而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被动适用,法律人需要有服从法律的基本理念,但是在法律所设立的基本框架下如何解读法律文本对生活事实所赋予的规范意义就需要法律人特殊的智慧。当对刑法文本中的某个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果运用文义解释已经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即得到了一个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的结论,解释的任务也就完成了一部分,但文义解释只是解释活动的开始步骤。在刑法解释活动中,为了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结论,往往还需经过其他的步骤,即通过其他解释方法,结合文义解释得出的初步的解释结论,进一步对刑法条文在具体的事实中的规范含义进行发掘和验证。德国学者德沃金在讨论习俗的解释时,提出了解释的三个阶段:一是前解释阶段,确定解释的文本;二是解释阶段,寻找和确立文本的理由和论据,理解文本的意义;三是后解释阶段,根据当下的需要,文本的意义进行改进和重构,使之适合处理当下案件的需要。②刑法解释的过程首先是要确定需要解释的刑法条文,明确了解释的对象,通过文义解释从文字上对条文进行初步的认识。其次是通过寻找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的与需要解释的刑法内容有关联的其他内容,通过刑法的各种解释方法明确被解释对象的规范含义,在文义解释之后运用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其他刑法解释方法从法条本身以外的其他方面理解法条的意义,在德沃金所说的解释阶段中,文义解释以外的其他解释方法为理解法条文本提供了理由和论据。法律解释是连接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的桥梁。最后根据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对解释的结论进行一定的调整,后解释阶段是将刑法规范与事实之间无缝相接,用事实进一步确定解释结论的精确性。

(二)刑法解释需要不同的解释方法共同作用

由于法律文本的整体性、法律语言的多义性、法律语言的歧义现象、文义解释的机械性、文义解释的结论与个案脱离等等,这些文义解释的局限性使其在刑法解释活动中陷入了重重困境。③当文义解释显得无能为力或是难以得出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解释结论时,其他解释方法就具有了辅助意义。利用体系解释考察某一个具体内容在整个刑法系统中的意义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含义,刑法解释要符合刑法规范的协调性,这也体现出刑法基本价值判断的一致性。刑法条文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不同的条文同时存在一个刑法体系中,如果一个词语在刑法中多次出现,在理解这个词语时,有必要考察其在刑法中不同的含义。例如对强奸罪和抢劫罪中“暴力”、“胁迫”不能简单地做出相同解释,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侵犯财产罪在罪名设置上,分类比较详细具体,对于侵犯财产安全的不同行为会有相对应的罪名,而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设置相比之下就显得比较粗略,所以相同的行为手段在侵犯财产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含义有了差别,这是由于不同条文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及条文在刑法中的具体的位置所决定的。此外,体系性思维也是刑法解释中需要的,比如合宪性解释要求刑法解释必须是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的,这考虑到了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目的解释,可以说在每一次的刑法解释中都会有所体现。因为任何刑法条文都是在一定的立法目的的指导下生成的。只有从法规范的目的入手去展开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才能对作为目的之实体内容的法益进行具体的考量,从而得出合乎规范背后的利益格局要求的解释结论。①正如刑法条文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虽然刑法的整体目的可以被认为是稳定的,一般可以被认为是对法益的保护,但是具体条文所保护的具体法益的内容却是可能发生变化的。例如,我国刑法上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公共安全”的解释从最开始的不特定限定多数人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可选择,公共的内涵不断扩大,仅仅将特定的少数人排除在公共范围之外。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为了将个人法益抽象成社会法益作为保护的对象,公共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与威胁得以存续的一种状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体现。所以公共安全的范围应该是所有能够体现或是代表公共范围内的良好秩序的利益,当个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生活的安定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即满足了公共安全所要求的不特定或是多数人的利益,个人利益就转变为公共利益进入了公共安全的保护范围内。当符合刑法目的的解释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也不与刑法的其他条文冲突与矛盾时,就应当采纳这种解释结论,而不是要求采用所有的解释方法都能得出该解释结论时,才采纳该结论。②无论是对刑法系统性、刑法的规范目的、刑法具体内容的历史演变等等进行考察,还是选择扩大解释、当然解释、平义解释还是缩小解释,这其实就是在运用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之上为进一步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进行更深入全面的论证。刑法解释也可以被看成是一个推理的过程,解释者为了避免结论的错误或是心理上的不安,会通过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初步结论进行印证,这也是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体现出来的逻辑上的严密性。

四、结语

“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③刑法的内容和形态是稳定的,但刑法同时也是一个相对开放的体系,需要通过解释确定刑法的具体边界。影响刑法解释活动的主客观因素有很多,个案特殊性、刑事政策、司法实践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④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确定,是在为解决复杂的刑法解释问题提供一个一般的法律方法论,在繁杂中理出一条主线。在刑法解释方法的两层结构中灵活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在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将影响因素一一化解或是作为对解释结论进行进一步的验证的有利依据,如对解释结论进行社会的考察,检验解释结论对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整体性是法律的美德,刑法解释活动需要在文本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解释方法,才能得到正义合理的解释结论。

作者:吕小红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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