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瑞山;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3年19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派驻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派出机构,应当以行使法律监督检察权为重点,坚持政府的归政府,司法的归司法原则,做到职权明晰、不越权、不缺位。同时,有为才能有位,只有把初步的职务犯罪初查权和部分案件起诉权合理分配给派驻检察室,才能保持其持久生命力,避免昙花一现,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此,可以采取先行试点、步步为营、逐步总结推广的思路。
【论文正文预览】: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可以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近年来,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高检院日益重视检力下沉延伸服务触角,山东省检察机关强力推进派驻检察室建设。一、派驻检察室的现行定位2012年,山东省检察院就派驻检察室建设制定了11项规范性文件,出台了全省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三
【文章分类号】:D926.3
【稿件关键词】:派驻检察室职务犯罪初查权审查起诉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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