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郑宝钗;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年10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无论损失与否条款"是中世纪英国海上保险法中所确认的保险利益原则对于时间要求的例外条款。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当今海上保险中比较少出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灭失损坏延迟知情的情况。人们对于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时间要求甚为严格。所以发生了"无论损失与否条款"的无效的法律效力的认知,但是实践当中却仍尚待思考。
【论文正文预览】:我国的《海商法》规定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灭失损坏各自知情的情况下,对方各自免除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即224条规定的: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
【文章分类号】:DD912.28;D956.1
【稿件关键词】:保险利益无论损失与否条款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时间要求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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