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宇;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天津社会保险》2015年02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正案情:小陈是天津市某外资企业员工,今年25周岁,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度小陈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2014年8月初小陈怀孕,按规定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妊娠登记。由于小陈的父母均在外地,自己认为年轻,工作中对怀孕之事没有太注意。2014年11月的一天,小陈在工作中没有注意而滑倒,逐感觉腹痛到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流产先兆,小陈急忙向单位请假回家休息。2014年12月初小
【论文正文预览】:案情:小陈是天津市某外资企业员工,今年25周岁,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度小陈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2014年8月初小陈怀孕,按规定到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妊娠登记。由于小陈的父母均在外地,自己认为年轻,工作中对怀孕之事没有太注意
【文章分类号】:D920.5;D922.182.3
【稿件关键词】:生育服务证;终止妊娠;社保中心;流产手术;生育保险费;病假工资;工资差额;外资企业;人社;正常生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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