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韦凤巧;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年12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中国和东盟各国国内法对外资准入均施加了诸多限制,给予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是投资自由化的有力证明。调整中国和东盟之间投资关系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国-东盟投资协议对于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避而不谈,这样的规定与中国和东盟在国民待遇问题上所一贯持有的立场有关。实施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不能一蹴而就,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的背景下,各国应进一步放开对外资准入的管制,以促进区域内投资自由流动。因此,需从国内法层面和国际投资条约层面就区域内外资准入管制制度加以完善。
【论文正文预览】:一、各国国内法中外资准入管制的现状外资准入法律管制的内容取决于各国国内法。各国对外资准入的管制主要表现为: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相关领域;严格限定外资准入条件、准入审批等。(一)准入领域我国和东盟国家都采用“否定式清单”的方式规定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这些领
【文章分类号】:D996
【稿件关键词】:外资准入国民待遇双边投资条约中国-东盟投资协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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