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购是当下最风靡的购物方式之一,每一年个体网店的销售额大幅度增加。然而,网店征税政策的不出台又使大量的税源流失,也造成了许多不公平现象。本文将就法律、政策和国外经验三方面针对个体网店征税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个体网店;征税;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01
电子商务起源要追溯到1998年,个体网店则出现在2003年。而今,截至2012年12月,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已经高达1365万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的交易规模占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高达6.3%。从诞生时间来看,个体网店尚处新兴阶段,但是从它迅猛的发展态势和程度来看,它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成熟性。尽管对网店征税尚存许多制度上、技术上、观念上的不足,但是其可行性也伴随着各项政策的出台变得更为明显。
一、法律支持
税收法定是法律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虽然专门针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还未出台,但是税法在其他立法中对该类经营活动的征税做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换而言之,只要在我国境内发生增值业务,无论其货物或劳务的交易方式、结算方式如何,都有纳税的义务。网店的销售过程必然伴随着商品价格的上升,而且这一部分的增值额甚为可观。对比实体经营中的小规模纳税人,网上销售只是在销售平台上做出了改变,而其在税收上的空白无疑是对实体经济的打击,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与此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网店征税的适用性极高,总则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为网店税收征管立法的设立和实行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二、政策支持
(一)网店实名制
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要求个人网店实行“实名制”,提交姓名、地址等真实信息。对于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卖家,办法要求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实名制的出现使得工商部门对这些虚拟的店铺有了实质性的监控,网店征税的对象通过卖家所提交的真实信息得以确认,这是进一步实行征税措施的基础。
(二)电子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之一,它是对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的认证。对网店征税的一大难题即纳税主体难以确认,而现实生活中,工商登记是对商事主体认证的环节。因此,网店卖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工商登记是其不可逃避的环节之一。笔者认为,网店的管辖范围划分难和纳税主体确认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征税体系来解决,而电子工商登记不仅具有现实性又具有可行性。个体卖家可以通过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http://gzhd.saic.gov.cn/gszj/qyj/login1.jsp)完成网店工商登记,并完成一系列的缴税活动。
(三)网络发票的推行
2013年4月1日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它对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意义深远。开具网络发票从税收创新举措正式转型为一项稳定的有法可依的制度。从长远看,在网店中推行网络发票是国家规范电子商务纳税的必然方式。就买方而言,发票是消费者维权时的重要依据,报销程序必须有发票作为凭证,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就税务机关而言,发票是重要的征税工具,对商家征税的数额大小取决于其开出的发票金额。网店的虚拟性使其到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的可行性大打折扣,现实中,没有买家的要求,卖家基本不主动提出开具发票,甚至有卖家直接要求由买家来垫付税款。这无疑是我国的税收收入的一个大漏洞大流失。推行网络发票是网店征税措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伴随着其推行时间的增长,网络发票的成熟性和实用性也会日益显现。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国内使用率比较高的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支付通、盛付通、银联、快钱等。它的角色类似于买卖双方间的中介,买方购入商品后将货款转至第三方平台,在收到货物后再有第三方平台将款项支付给卖家。对网店征税的一大难题是税源难以掌控,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买卖方的销售情况都会记录在案,可以为征税提供完整的信息。其次,由于卖家收到的货款要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其甚至可以充当为税务机关扣税的任务。当然,具体的扣税方式仍需商榷。
三、外国经验
国外的征税政策也为我国网店征税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英国的《电子商务法》采用“无差别”征收措施,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的商品都需要缴纳与实体经营一致的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据销售商品的类别和所属地不同酌情调整。此外,网上店铺必须前往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在美国,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豁免法案》,但其免税的范围仅限于虚拟商品,网上销售的一般商品仍需要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在澳大利亚,网店的征税通过个人所得税来实现,缴税的额度视店主全年的总收入而定。英国的一刀切,美国的两分法以及澳大利亚的归入个人所得税在方法上各具特色,但它们的原则是一致的,即网上销售与实体销售应该同等对待,网络不是免税天堂。因此,加快我国网络征税体制的发展是大势所趋。
虽然,以上三方面的支持并不能直接导出针对个体网店征税的方案,但他们都从一定程度上为制度的出台奠定了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制度、法规、经验都将融合进我国的网店征税政策,使其更科学,更健全、更可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
[3]吕雪.论网店“实名制”后的征税问题.辽宁大学,2012.
作者简介:田峥峥,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大三,学院:商学院,学历:本科,专业:会计学。
李 英,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大三,学院:商学院,学历:本科,专业:会计学。
吴海凌,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大三,学院:商学院,学历:本科,专业:会计学。
陈小月,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大三,学院:商学院,学历:本科,专业:会计学。
张 辛,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大三,学院:商学院,学历:本科,专业:会计学。
基金项目:本研究成果是华东政法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本文由田峥峥 李英 吴海凌 陈小月 张辛等人通过我们顺利发表在【现代经济信息】杂志中,字数:2811,经过作者田峥峥 李英 吴海凌 陈小月 张辛同意,为您分享全文,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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