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丁佳佳;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政法学刊》2014年05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通常情况下,德国法中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难以发生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这是非常难以实现的。传统的"抽象模式"并不正确,界定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唯一标准是给付的可补正性。而债权人迟延或给付不能的原因仅影响之后的法律效果。
【论文正文预览】:一、问题的提出在德国法中,债权人迟延(Gl?ubigerverzug)亦称之为受领迟延(Annahmeverzug),是指,债权人未受领给付或者未实施对于履行而言必要的协助行为。[1]给付不能(Unm?glichkeit)是指,给付对于债务人或任何人都是不可能的[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德民”)第275条1第一款]
【文章分类号】:D951.6;DD913
【稿件关键词】:债权人迟延给付不能绝对定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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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标题】:【论德国】论德国法上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界定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发表期刊期数】:《
政法学刊》2014年05期
【期刊简介】:《政法学刊》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政法学刊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44-1007/D,国际刊号:ISSN1009-3745。政法学刊杂志社由广东警官学院主管、主办,本刊为刊。自创刊以来,被公认誉为具有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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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论德国法上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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