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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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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法学引证体例

  一、一般规定

  1.注释为脚注,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六角括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

  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页码径用“页N”或“页N——N”字样。

  6.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7.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页N”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8.正文中引文超过15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9.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1.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2.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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