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院分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后勤保障处、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挂靠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要校领导担任。负责博士后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决策,全面指导博士后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包括学校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招收计划;组织流动站(工作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和考核工作;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流动站(工作站)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院(部),必须要有院一级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设站长1名,并实行站长负责制。各流动站(工作站)应组成由站长及博士研究生导师等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及考核的评审工作,并指定一位联系老师负责本流动站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