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计量单位:实行1984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以通用的单位符号表示,注意单位名称与单位符号不可混合使用。叙述中应先列出法定计量单位数值,括号内书写旧制单位数值,如10 kPa(75 mm Hg);如同一计量单位反复出现,可在首次出现时注出法定计量单位与旧制单位的换算系数,其后只列法定计量单位数值。“浓度”仅能是“物质的量浓度”的简称。过去称“摩尔浓度”、“体积克分子浓度”或“当量浓度”,现一律改称“浓度”,单位是mol/L(或mol/m3)。过去称“体积百分比浓度(v/v)”、“体积百分含量”,现一律改为“体积分数”而不称“浓度”。如“体积分数为2%(或0.02)的二氧化硫”,不可再写成“2%百分浓度的二氧化硫”或“2%浓度二氧化硫”。过去称“质量百分比浓度(m/m)”或“重量百分比浓度(w/w)”,现一律改为“质量分数”。如“质量分数为0.05(或5%)的硫酸”,不可再写成“5%体积百分比浓度的硫酸”或“5%浓度的硫酸”。若仅写“5%硫酸”,则必须注明“5%”是指“体积分数”还是“质量分数”等。“质量浓度”是指单位体积混合物中某物质的质量,不再称“浓度”,单位为mg/m3或kg/L等。
2.9 统计学符号:根据《统计学名词及符号》的规定要求书写。
2.10 数字:按《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文章中出现的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和计数均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前后超过3位数字时,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出1/4(汉)字格;但年份、代表型号、标准号、页数、部队番号不分节。表示百分数范围的前一个数值的百分号不能省略,如25%~50%。
2.11 图表:图表单占页附于文后,分别按其在正文中出现先后次序连续编码,每个图表均应冠以图(表)题,说明性的资料置于图(表)下文注释中。用表应符合统计学规定的三横线表,表内数据的有效位数一致;线条图应墨绘在白纸上;照片图要求有良好的清晰度和对比度;图的背面应注明图号、图的上下方向及作者姓名。
2.12 参考文献:按GB 7714-2005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依其先后在文中出现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出。文中参考文献应该是作者亲自阅读过并且在论文中引用的最新资料文献。文后参考文献条数不受限制,原则上是论著类文章不应少于15条,综述类文章不应少于40条。所引用的文献应是近期发表的论文,最好引用5年以内的文献资料。参考文献中所列作者1~3位应全部列出,中间用逗号;3位以上作者只列出前3位,后加“,等”或“,et al”。外文期刊名称用缩写,中文期刊用全称。将参考文献按引用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标出)排列于文末。具体书写格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