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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师资质授权(3)

第十七条,授权取消: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严重并发症或认定为医疗事故责任人,立即取消相应授权资格,并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对取消资格者,一年后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经再评价与再授权程序方可获得该授权。

第十八条,医师资质授权一经确定,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超授权执业。手术科室科主任安排手术时应按医师资质授权安排手术人员,麻醉科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对超权限执业者,立即暂停相关人员授权资格。产生的后果由相关科室和当事医师负责,发生医疗事故者,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予吊销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应当尽力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医师资质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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